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授予但限
- 发表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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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巨波先生已离职,不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并注销巨波先生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15000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20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号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杨伟先生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表决权。
2.2020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6日,公司通过OA系统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中拟激励对象相关的异议。2020年11月17日,公司监事会公布《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23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6.2021年1月8日,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登记,2021年1月9日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授予64.36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21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浙江侧田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回购价格由16.88元/股调整为16.60元/股。2021年9月30日,公司完成限售股回购注销登记,公司总股本由142,045,312股减少至142,025,312股。
8.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议案。2022年1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司于2020年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解禁所涉及股份的上市流通程序。本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1.18万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
9.2022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浙江侧田腊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回购注销数量为15000股,占公司2020年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的2.33%。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权登记后,公司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送股或减股、分红派息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或公司股价的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后,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6.60元/股调整。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取消后,公司限制性流通股将减少15,000股,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15,000股。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更前股本为公司2022年11月4日收盘后的股本结构。因公司华证转债处于转股期,变更后的股本不包括自2022年11月7日起华证转债导致的股本变动,变更后的股本最终结果以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为准。
回购和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之一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15,000股已授予但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前述回购和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浙江侧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应审议程序,仍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通知债权人、工商变更登记、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浙江侧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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